很多會計都不會處理(lǐ)的(de)業務招待費的(de)财稅處理(lǐ)事項,今天統一(yī)講解下。
1、因業務開展的(de)需要,招待客戶就餐,會計核算上列“招待費”;
2、員工食堂就餐、活動聚餐、加班聚餐,會計核算上列“職工福利費”;
3、員工出差就餐,在标準內(nèi)的(de)餐費,會計核算上列“差旅費”;
4、企業組織員工職業培訓,培訓期間就餐,會計核算上列“職工教育經費”;
5、公司在酒店召開會議,會議期間就餐,會計核算上列“會議費”;
6、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(de)餐費,會計核算上列“開辦費”;
7、以現金形式發放的(de)員工餐費補貼,會計核算上列“工資薪金”;
8、企業召開董事會,董事會期間發生的(de)餐費,會計核算上列“董事會費”;
9、工會組織員工活動,活動期間發生的(de)餐費,會計核算上列“工會經費”。
1、設企業當期列支業務招待費為(wèi)Y;
2、設企業當期銷售(營業)收入為(wèi)X;那麽,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(de)業務招待費金額為(wèi)Y×60%與X×5‰,即Y×60%≤X×5‰,通過推算得出Y≤8.3‰X,也就是說,在當期列支的(de)業務招待費等于銷售(營業)收入的(de)8.3‰這個臨界點時,企業就可(kě)能用足了業務招待費的(de)扣除限額。
1、按照稅法規定,業務宣傳費的(de)扣除限額為(wèi)銷售(營業)收入的(de)15%(特定行業為(wèi)30%),是業務招待費的(de)30倍(特定行業的(de)60倍),具有更大的(de)限額空間。
2、業務招待費的(de)目的(de)是通過開展必要的(de)招待活動,以達到維護企業與客戶的(de)關系與形象,從而促進銷售,然而,業務宣傳費也具有與此類似的(de)動機。
3、如(rú)果能夠有效搭配,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之間的(de)開支,将會起到很好的(de)節稅作用。
例如(rú):企業經常向客戶贈送煙酒、茶葉、土特産等禮品,這部分開支應納入業務招待費的(de)範疇。但如(rú)果企業改為(wèi)贈送自(zì)行生産或委托加工的(de)産品,則這些禮品起到了推廣宣傳的(de)作用,可(kě)作為(wèi)業務宣傳費列支。
1、準确把握稅法中的(de)銷售(營業)收入與會計中确認的(de)營業收入存在的(de)差異;
2、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相關規定,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,以及将貨物、财産、勞務用于捐贈、償債、贊助、集資、廣告、樣品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(de),應當視(shì)同銷售貨物、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。
如(rú):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(de)下列情形,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(nèi)部處置資産,應按規定視(shì)同銷售确定收入。
(1)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;
(2)用于交際應酬;
(3)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;
(4)用于股息分配;
(5)用于對外捐贈;
(6)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(de)用途。
3、第2點所列的(de)這些項目在會計核算中更多地(dì)體現在費用支付項目中。比如(rú),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(de)資産,一(yī)般計入銷售費用;用于對外捐贈的(de)資産,計入營業外支出;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的(de)資産,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等。
4、企業應足額、正确的(de)将這些項目按視(shì)同銷售收入,在彙算清繳申報時加入銷售(營業)收入,可(kě)作為(wèi)業務招待費的(de)計提基數。因企業瞞報或漏報的(de)收入被稅務機關查增的(de)收入,不得作為(wèi)業務招待費的(de)計提基數。
因此,企業應如(rú)實申報視(shì)同銷售收入,避免瞞報漏報帶來的(de)納稅風險,準确核定業務招待費的(de)扣除基數。
業務招待費是以銷售(營業)收入作為(wèi)扣除基數,企業可(kě)通過下設獨立核算的(de)分支機構的(de)方式來提高(gāo)費用限額的(de)扣除基數。例如(rú),将銷售部門設立成一(yī)個獨立核算的(de)銷售公司,通過将産品銷售給銷售公司,再由銷售公司實現對外銷售,可(kě)以直接帶來近倍的(de)銷售收入,費用限額扣除的(de)基數可(kě)獲得提高(gāo)。
設立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(kě)直接起到節稅作用,但也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(de)管理(lǐ)成本,并可(kě)能影響企業的(de)整體戰略布局。因而是否要設立這樣的(de)分支機構,需要綜合決策。